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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文化地标”成为构筑城市形象选择

时间:2020-12-09 09:05:33    来源:人民网    

当前,随着城市发展,建设“文化地标”成为城市构筑文化空间、树立城市形象的选择。专家和读者建议,为杜绝滥建“文化地标”,一方面,要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建立制度规范、健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审批监管、明确建设管理重点领域。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城市“文化地标”更有文化。

11月23日,读者来信版刊登《坚决纠正滥建“文化地标”》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就如何杜绝地方滥建“文化地标”问题,有读者来信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此同时,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和地方管理部门的同志,他们表示,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的行为,要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强化审批监管等多方面发力。

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制度

“文化地标”是一座城市“精气神”的集中体现,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建筑、雕塑等,在营造公共环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城市风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些地方建设的地标,忽视本地实际、割裂历史文脉,不仅违背了城市发展规律,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

对此,云南省建水县读者陈雨欣表示,地方滥建“文化地标”背后是政绩观的错位,一些地方热衷于造亮点、建门面,认为让群众“看得到”比“得实惠”更重要,“这样的政绩观导致在建设‘文化地标’时,脱离实际,也脱离群众。”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师范大学经管学部教授金武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地方建设“文化地标”的初衷是积极、正向的,但还要引导他们用全面、辩证、长远眼光看待“文化地标”,同时强化制度规范,不断健全“文化地标”建设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让地方在建设“文化地标”的过程中少出错、不出错。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则认为,我国从全国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对“文化地标”建设的筹资方式、决策机制、运作程序、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避免滥建现象发生,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强化对大型雕塑选址、体量、题材等指导约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比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对此,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吕舟认为,建设“文化地标”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依法依规制定规划。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等重要地段地区,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要依法对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从源头管住滥建行为

建设“文化地标”,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山东读者李长瑞来信表示,要着力从源头管住滥建“文化地标”的行为,对重点投资项目要坚持民主决策,防止主要负责人“拍脑袋”决策,同时还要严格备案把关和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文化地标”项目坚决制止,把形象工程堵在门外,不做劳民伤财的事。

近年来,有些地方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将“文化地标”交给企业建设,以此规避审批监管。对此,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教授张松表示,“文化地标”代表着整座城市的社会形象,属于公共资源,企业投资建设“文化地标”也应依法决策、科学论证,“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注重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要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对于一些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项目,不批准设计方案,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建设管理重点,要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华汇集团规划咨询研究院院长陈扬表示,各地应加强自然生态、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的城市风貌管理。比如,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核心景区内,不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也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浙江省绍兴市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人辈出。当地建设了一批小而美的名人故居和雕塑。“杰出人物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精神,得到群众认可后逐渐升华为城市精神,是城市文化之魂和精神财富。”绍兴市政协委员、城建档案馆原馆长屠剑虹建议,在历史文化名城等保护范围内,不要建设超大体量公共建筑,新建“文化地标”要确保其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同时,加强涉及历史人物等重大题材雕塑的审查审批,体现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

“不同地区新建‘文化地标’,要结合当地实际。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慎重,要考虑自身财政负担问题。”吕舟表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结合群众对城市文化、公共艺术需求,可以规划建设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雕塑,但要注意三点:一是题材、规模、投资合适,不要过大;二是进行科学论证,搞清楚“为什么建”“如何建”“建成什么样”;三是反复听取规划、建筑、艺术、历史、环保、文化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

城市“文化地标”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

从标记深圳开拓进取的“拓荒牛”雕塑、表达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兰州“黄河母亲”雕塑,到国家体育场“鸟巢”勾勒钢铁天际线……“文化地标”反映着一座城市的精神。城市需要怎样的“文化地标”?专家和读者表示,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

“在盘活存量上多下功夫,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吕舟举例,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要工业遗址,可以结合自己的历史传承、区域文化、时代要求,在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老树生新芽”,从而建设自己的“文化地标”。

张松认为,做优增量要考虑“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把社会效应放在突出位置,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新建“文化地标”不能只是空壳而没有实用性。

云南省保山市的围棋生产已有500多年历史,相关工艺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当地在修建公园时,考虑在园内建设一座以围棋文化为主题的棋院。经反复论证,棋院以我国传统建筑形式中的“楼”为主体,完成规划建设,体量适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匹配。如今,棋院每年都有国家级围棋赛事,平时也向群众免费开放。保山市民赵瑞说:“现在有点空闲时间,首选就是去棋院,这里的自然风景与棋院文化相得益彰,是保山一张亮丽的名片。”

在提高质量方面,不少读者表示,“文化地标”不应过度聚焦在建筑、雕塑、街区等方面,还应该深刻挖掘文化内涵。对此,金武刚说,一座城市应该打造属于自己的“文化坐标”,但不要拘泥于“地标”。地方政府可以将标志性文化空间纳入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时,就可以在规划线路时设置并命名站点,提高影响力,或者结合群众喜欢打卡、定位的社交习惯,在地图、美食、旅游等APP上标注出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

浙江省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高雪军读者表示,一些地方在筹建“文化地标”时,喜欢拿来主义,造成各地文化景观同质化明显,“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特色。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创作人员、设计单位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等方面的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

记者黄超杨文明窦瀚洋

标签: 城市形象 文化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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